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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近期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2009-01-12 09:35    【  【打印】【我要纠错】

厅水字[2009]4号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安徽等省(区)交通厅,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为做好近期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根据SOLAS公约修正案、ISPS规则和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每五年应重新编制一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以下简称《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鉴此,取得我部于2004年6月28日签发的第一批《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若在2009年6月28日前,未按规定重新编制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并取得新的《符合证书》,将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提供服务。为确保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的正常停靠,请各有关单位尽早安排工作,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重新编制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重新申领《符合证书》。

  二、2008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培训,保障了各单位的培训需求,解决了部分人员培训证书到期换证的问题。各地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含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保安评估报告、计划编制部门的人员)不得持过期培训证书从事相关工作。请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年度核验工作中,认真审核培训证书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核准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根据工作安排,我部将不再组织对2008年度《符合证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地按《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并请在2009年2月13日前,将2008年的核验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结合各港新一轮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重新编制,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港口 设施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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