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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的函

2009-01-07 16:2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标函[2009]2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批准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中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函》(国粮办展[2008]124号)及你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关于重新申请批准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中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函》(司便函发展[2008]230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中的第1.0.6、1.0.7、4.2.1(3)、4.2.2(1、2、3、4)、4.2.3(1、2)、4.2.4 (1、2、3)、5.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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