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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

2009-01-19 08:57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有关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

  一、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2001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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