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2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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