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3 16: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晋建审字[2009]1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局,各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2008年12月11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下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及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延期核准。
二、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的实施要求
(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放后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发展规划,严格准入清出机制,促进结构调整,保证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审批档案,书面材料、电子文档至少应当保存五年。
(四)审批结果实行备案制度。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审批文件、备案登记表(含
电子文本,格式附后)等行政审批情况上报我厅备案。
三、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的监督管理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要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登录“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按照管理要求按期上报企业季报、年报。未按时填报基本信息及上报有关数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批后监管事宜。要加强对所批企业,包括许可事项下放前已有的同序列同等级企业的监管。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和年度动态考核,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并及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下放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我厅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应积极向我厅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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