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2 17: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管[2008]14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九届五次会议精神,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加快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现将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备案管理权限下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备案(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和民航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下放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你们参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吉建管[2007]17号)办理入吉备案手续。
二、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情况,及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建设厅,并在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没经公示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
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四、省建设厅每年定期对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统一的审批程序、要件和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如发现违规事项,立即纠正,严重的追究相关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予以贯彻,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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