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4 10: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发[2008]69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办公厅《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办发[2008]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结合灾区实际,为落实《研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项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委托受援地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对口支援省(市)全额出资的工程项目,可由援建省(市)负责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前的项目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受援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工程竣工后,由援建方向受援方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工程实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工程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作为援建实物工作量。
三、对口支援省(市)全额出资并组织建设的项目,可由援建省(市)自行确定建设队伍,欢迎优先选择四川队伍参与援建项目建设。
四、对口支援省(市)援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口支援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援建工程项目,参照上述意见实施。
六、所有援建项目无论哪种方式建设,受援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主动配合援建方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援建方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促进灾后重建工作顺利推进,确保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
七、省内其他区域属于汶川“5·12”地震灾后援建项目参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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