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9 10: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函[2008]199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各省在十月底之前,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为了避免频繁检查,经研究,决定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纳入到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并进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各地要对本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应用及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向省厅检查组汇报。
2、各地备查资料中要提供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应用及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提供各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3、结合全省建筑节能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抽查的工程项目,现场重点检查:①建筑工程采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是否质量合格(查看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有无商标、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或产品标准等);②设计单位是否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中是否有违背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问题;③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审查;④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否进行了查验,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⑤工程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和产品是否见证取样,签字验收;⑥竣工验收阶段对材料和产品有那些监督措施。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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