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5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质量 | 中级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170 | 102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170 | 102 | ||
初级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50 | 90 |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150 | 90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9月18日-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信息网,网址www.tjpnet.gov.cn)。
3、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4、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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