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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08-28 15:27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办[2008]5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公用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和《吉林省建设厅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文件要求,为做好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承接工作,加强对减少、下放后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放市(州)和县(市)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1、下放市(州)和县(市)行政审批项目6项,分别是:①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和发放操作资格证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审查同意③增

  设经营燃气场所的同意④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报建⑤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及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⑥发放水泥化验室合格证及企业检验员操作合格证。

  2、上述行政审批项目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市(州)和县(市)执行行政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办理,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不再受理上述项目。

  3、鉴于2005年扩大县域经济下放行政审批权后已经对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做过培训,此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省建设厅不再集中培训,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与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沟通联系。

  4、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或变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对《公告》中未确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并将补充、完善、细化的情况于2008年10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

  5、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无条件地纳入所在地政府的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尚未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县(市),暂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6、建立审批情况报告制度。审批机关每年年底前要将本级执行下放(含2005年下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被许可人的满意度、市场发展情况、下放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综合报告的形式报省建设厅。

  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审批业务性质,审批机关自本级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送省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作为省建设厅实行动态监督的基础信息。对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省建设厅要及时进行指导或纠正。

  7、实行公示制度。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权限除由审批机关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外,相关的厅各业务处室在审批机关上报审批情况的基础上,就审批机关公示内容要在省建设厅网站相应栏目中进行公示。

  8、加强对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坚持厅审批办和业务处室抽检与综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不定期对下放的审批权限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许可项目,有权直接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二、对委托行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1、委托行业组织8项,分别是:①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②建筑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考核认定及执业资格发证③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④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续期、变更登记的初审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⑦发放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批及勘察设计地方标准的审批。

  2、上述行政审批项目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对应的行业组织受理和办理,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不在受理上述项目。

  3、鉴于2005年扩大县域经济下放行政审批权后已经对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做过培训,此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省建设厅不再集中培训,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与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沟通联系。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做好交接工作。

  4、负责审批的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告》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或变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5、建立审批情况报告制度。承接办理审批项目的行业组织要定期向机关业务处室报告审批运转情况、许可执行情况、市场运作情况。

  6、对外公示制度。委托行业组织管理的8项行政审批权限均要在省建设厅网站相关栏目中公示。

  7、加强监管,确保审批运转顺畅。以严格审批时限和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文书为切入点,重点抓好受理入口、审查把关、许可出口“三道关口”,厅内业务处室要定期对行业组织审查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对取消、暂停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1、取消行政审批权限2项,分别是:①房地产测绘单位初审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及省直单位].自2008年10月1日起取消;暂停行政审批权限3项,分别是:①有形建筑市场的审批②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及发证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取消执行的审批权限中“房地产测绘单位初审”项目,根据测绘审批部门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办理;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及省直单位]”项目取消之后,各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以配合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3、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权限,实行阶段性暂停。暂停的三项行政审批所涉及的机构,保持总量平衡,有进有出,恢复办理时间由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实际情况确定。

  执行减少、下放的行政审批机关、行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接好权,努力形成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的审批模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好权,确保审批标准、实施程序、政务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解放思想用好权,把用权与服务一致起来,让企业和群众在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中进一步对发展增强动力,对政府增强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吉林省 减少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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