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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选办法

2008-09-23 08:41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宣传和树立市政行业先进典型,激励争先进、创一流,推进市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市政行业设立的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在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所在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奖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市政设施维护市政工程施工、养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

  第七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两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九条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 按评选条件,省属企业、养管单位、中央在黑龙江省的企业直接向省市政工程协会申报;市县(自治县)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的申报,需经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填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申报推荐表”并将获所在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申报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协会正副理事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黑龙江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称号的,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奖企业和单位可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之一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黑龙江 市政施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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