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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系统恢复开通的通知

2008-09-24 10:44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质安函[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部“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 (以下简称“事故系统”)和“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许可证系统”)已经恢复开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按事故报告的时限和内容要求,通过“事故系统”上报事故;同时,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录入“许可证系统”。

  二、事故系统关闭期间,各地系通过纸质传真方式上报事故,并由我部工作人员将事故信息录入事故系统。鉴于此,请各地认真核对今年以来,特别是七月以后的网上事故数据,采取补报、续报、调整等方式,务必使网上数据信息与实际发生事故数据信息一致。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应及时补录。上述信息应在9月28日前调整完毕。

  三、请各地于10月5日9:00之前将本地区在国庆节期间(9月29~10月4日)发生的事故及时通过网络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代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建筑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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