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在设计海港高桩码头时,应采取措施提高码头的耐久性。
3.1.7对堆放散装盐或其他腐蚀性较强的散货码头,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害物质渗透使钢筋锈蚀。
3.2.3高桩码头在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结构的整体稳定、岸坡稳定、挡土结构抗倾和抗滑移等;
(2)构件的受弯、受剪、受冲切、受压、受拉和受扭等;
(3)桩和柱的压屈稳定等;
(4)桩的承载力。
3.2.4高桩码头在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混凝土构件的抗裂或限裂;
(2)装卸机械有控制变形要求时梁的挠度;
(3)柔性靠船桩水平位移;
(4)装卸机械作业引起结构振动等。
3.2.14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组合所取水位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作用效应持久组合时应采用设计高、低水位,极端高、低水位;
(2)作用效应短暂组合时应采用设计高、低水位,或施工时期某一不利水位;
(3)偶然组合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水位。
3.4.6在软弱地基上建造满堂式高桩码头,当码头后方有大面积回填土、抛填块石或堆货以及码头前沿进行挖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岸坡土体变形对码头基桩的影响。
3.4.9码头岸坡在施工时期和使用时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稳定性验算。
3.4.9.1施工时期应验算岸坡由于挖泥、回填土、抛填块石和吹填等对稳定性的影响,并考虑打桩振动所带来的不利因素。施工时期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设计低水位组合,进行岸坡稳定性计算。
3.4.9.2使用时期应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极端低水位组合,
进行岸坡稳定性验算。河港码头尚应考虑水位骤降的影响。在可冲刷河段或海岸建造高桩码头时,尚应考虑冲刷对岸坡稳定的影响。
4.1.12单向板底层横向分布钢筋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4.1.12.1均布荷载作用时,横向分布钢筋不得小于单位宽度上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15%。
4.1.12.2集中荷载作用时,横向分布钢筋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板的宽跨比小于、等于1.0时,不得小于单位宽度上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15%;
(2)当板的宽跨比大于或等于1.5时,板中1/2板跨范围内,不得小于单位宽度上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35%;板两边各1/4板跨范围内,不得小于单位宽度上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25%。
4.2.9全部由直桩组成的码头,码头的水平变位应满足使用要求。
7.2.4当柔性靠船桩后面有建筑物时,其最大变形与建筑物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富裕间隙值。
7.2.8船靠泊柔性靠船桩时,应严格控制靠船速度在设计规定的速度以内,对大型船舶应设置速度控制仪监测。
12.0.2预制构件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对安装后不易稳定及可能遭受风浪、水流或船舶碰撞等影响的构件,应在安装后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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