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0 09: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甘建建[2008]27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企业:
现将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拟定的《甘肃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联系。
联系人:刘贵语13609338388
张寿山15339311262
联系电话:0931-84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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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甘肃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租赁市场,维护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中小型机械设备(挖掘机械、装载机、推土机、铲土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桩工机械、运输机械)等施工机具(以下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
外地进甘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签发的跨省租赁经营确认手续并符合甘肃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是指利用自有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面向社会开展租赁活动的专业租赁企业(包括拥有独立资质的专业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以及个体、民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租赁企业及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具体组织实施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和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自律公约机制,拟订租赁合同标准文本,建立租赁信息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及行业自律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确认,按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跨县(区)或跨市(州)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活动的企业申报行业确认时,向所在市(州)相关管理部门填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确认申请表”,经审核后,报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核发《行业确认书》;
(二)中央、省属从事建筑施工的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石化等专业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时,由该企业直接向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申请行业确认。
第七条凡是在甘肃省境内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依照安全保障的要求对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分别向中国人民保险机构投保。由保险机构依法承担意外伤害和机械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凡申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确认书》的企业,按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工商行政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再持工商部门已办理的营业执照和本细则所需要的资料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后,由市(州)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到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经审核后办理《行业确认书》。租赁单位行业确认信息适时在甘肃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第九条凡是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二)省内跨市(州)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00万元以上;
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5台(套)以上或不低于200千瓦;
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三)省内跨县(区)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台(套)或不低于120千瓦;
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跨市(州)、省内跨县(区)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时,除应当具备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所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有建设部或甘肃省建设厅统一颁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其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2、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
3、有健全的机械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凡申请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表;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和机械设备检测报告;
(四)自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经营资产负债表,建筑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使用证明,租赁机械设备和维修设备台帐以及本企业机械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租赁企业,由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签发《行业确认书》,同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对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行业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由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负责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申请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确认书》。
第十三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二年,分为(正、副本),《行业确认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到期经评审检查后可申请延续确认。
各建筑施工企业承租建筑机械设备时,必须从取得国家和甘肃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所用的建筑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诚信服务为宗旨的条件下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根据甘肃省现行定额标准并结合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之间禁止擅自抬高和降低台班租赁费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按照《甘肃省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较严重者吊销《行业确认书》以维护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租赁企业应当购置和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出厂合格证的机械设备。
租赁企业购置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颁发行业确认证书和不得进入建筑机械租赁市场。
第十八条租赁企业必须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安装基础图、零配件易损件明细清单、使用、保养、修理改造记录以及原始凭证、交接验收记录、检测报告、拆装方案及拆装工艺等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必须出租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和达到《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承租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求租赁企业进行安装拆卸机械设备,该租赁企业必须取得《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凡是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其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持证上岗;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员、建筑施工材料员以及建筑施工用中小型机械设备的上岗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岗位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必须经过甘肃省建设厅委托的省机械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甘肃省建设厅统一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对没有取得《行业确认书》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租赁企业,全省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租。
第二十三条承租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工程项目部管理体系中的机械管理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租赁企业的随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和正确指挥,对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无证指挥者,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租企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造成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租赁双方必须签订责任明确的租赁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双方按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借故拖欠租赁费。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承租。
1、未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不包括国家没有实行制造许可证的产品);
2、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存在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3、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规定不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
4、经大修后未经检测的;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
6、属于国家或甘肃省明令淘汰报废的;
第二十六条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建设机械与建设材料管理分会组织开展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定期的行业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一)租赁企业自身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租后跟踪服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的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安全使用、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等情况。
(二)承租企业自身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质量的评价、合同履约率、租赁费用结算等情况。
(三)社会评价:对租赁双方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措施,受表彰或受处罚,有关企业的信誉评价或认证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会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注销《行业确认证书》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以及受到监督举报投诉的;
(二)有出租、出借《行业确认书》行为的;
(三)建筑机械设备经二次整改不合格的;
(四)违章出租非本单位建筑机械设备的;
(五)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建筑机械设备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无证人员上机操作的,包括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持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机械安全事故的;
(七)实行产品鉴定制度的产品、未有鉴定证书的;
(八)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而擅自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的;
(九)严重违犯行业自律公约低于租赁成本原价,搞不正当的竞争,扰乱租赁机械设备(机具)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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