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 09: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监督工程专业要求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低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
(二)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的监督站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州)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2、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工程类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2、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一)、(二)中第1条的限制。
第八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监督人员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初次考核,按照第二章有关条件,由省总站具体实施。
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总站审核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范围内项目的参建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考核小组,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统一报省总站。省总站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二)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按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各监督机构在考核前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见附件3),经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统一报省总站。市(州)站考核小组对所属辖区内的县(市、区)站进行考核;省总站负责对市(州)站、有关专业站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县(市、区)站。
(三)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由各级考核小组负责。各监督机构考核小组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见附件4)的要求组织完成本站人员的考核。县(市、区)监督机构将考核表汇总报至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由其审核后,连同本级考核情况汇总报省总站(见附件5),省总站对考核情况审查后确认考核结果。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随机抽查部分监督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抽查比例以30%~50%为宜。各级监督机构在开展各项检查和巡查工作时,应将收集到的相关工程质量监管情况报至相关考核小组,供考核时参考。
(五)每次考核结果由省总站报省建设厅,并通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存有疑义的可向省总站反映,由省总站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的抽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由省厅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期间暂停实施质量监督;对整改后经省总站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质。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由省总站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其监督工作,经市(州)监督机构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监督岗位上工作但不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应当通过培训逐步达到监督人员的条件要求,至2010年仍未达到监督人员条件的,应当调离监督岗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4]3号)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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