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5 09: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甘建科[2008]306号
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同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厅科教处、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建设厅科教处黎海南、王威0931-4609704、4609716
省财政厅经建处喇延哲、樊亚娟0931-8891125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2、《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我省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截止2007年底,我省城市既有房屋建筑面积2892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17360万平方米。
省城兰州市既有建筑面积约为9500万平方米,有近7500万平方米的建筑没有达到节能标准,每个采暖期超量排放二氧化碳3393吨,二氧化硫2740万吨和粉尘2万吨。
据兰州市测算,燃煤集中供暖非节能建筑每个采暖期平均消耗30.40公斤标准煤/平方米,耗电3.6度/平方米,折合31.42公斤标准煤/平方米。
以2005年兰州市为例,民用建筑每年采暖能耗235.50万吨标准煤,居民生活用电9亿度,折合30万吨标准煤;公共建筑耗电20.18亿度,折合60.54万吨标准煤,两项合计326.04万吨标准煤。占兰州市全年能源消耗总量1429万吨标准煤的22.82%.
二、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各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35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在建筑物实行选项改造的条件下,实现直接效益节约2.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若包括热源在内整体改造,则可节约6.24万吨标准煤)。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分解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
1、按照两部分配给我省的改造任务,结合14个市州经济及社会发展实际,省建设厅进行了指标分解、并对各市州申报的项目进行了评审,经研究决定我省分两批实施完成35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由省建设厅、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将评审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2、各市州根据两厅分解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改造项目。结合我省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的实施情况,将需改造项目的时间确定为2003年以前(兰州市为2000年以前)竣工使用的居住建筑项目,申报项目必须填写《立项评审书》,其他条件符合两部建科〔2008〕95号文件要求。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遵守“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基本原则。
(2)按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要求,对本市州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3)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4)优先考虑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5)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6)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方案
1、各市州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两部建科〔2008〕95号文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1)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2、各市州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两厅批准的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制定技术方案,同时对改造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报两厅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资金筹措要采取多种渠道,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主,逐步建立由政府、产权单位和居民、社会力量参与的投资机制,保证改造任务的完成。我省按照两部建科〔2008〕95号文件提出的融资模式,还拟采用以下几种融资模式:
(1)各级政府财政设立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积极申请国家和国际专项资金的补助。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环保基金等;
(3)产权单位列支一定比例的房屋大修资金;
(4)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办法,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个人可提取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6)供热单位或能源公司投资改造,在用户的节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节费返还投资方;(7)由供热计量厂商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2、节能改造内容
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优先考虑原窗户增加一道室内窗、封闭楼梯间、增加单元门,其次考虑更换或修缮原有品质差的门窗。结合屋面防水层改造,增加一定厚度的保温层,提高屋面保温性能。条件允许时,可在加阳台、加层的同时结合建筑围护结构一同实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3、节能改造方式
结合我省榆中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功经验,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式有:
(1)安装热量表。一是对已经按分户计量控制系统设计、建设的小区,采取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全自动温度调节阀及热计量装置。二是对传统单管顺流系统非节能建筑(既有建筑)的小区,采取单元(楼栋)热计量,用户实行IC卡计时分配预付费系统的改造,在小区供热管网和单元回水系统加装热平衡阀、全自动温度调节阀。
(2)供热系统的改造。一是对供热点加装变频装置。按照可变流量自行运行的要求,对供热点设备和循环系统进行自动化、节能改造。二是按照变流量自行控制运行的要求,在供热主、支线管网和用户单元回水系统改造安装全自动温度调节阀,当回水温度超过或低于设定值时自动调节阀门开关,将多余热量送到温度较低的单元系统,按照变流量自行控制运行的要求,使整个供热区域温度趋于均衡状态。三是对供热点综合节能改造。采用分层分行给煤技术,提高锅炉热效率,降低炉渣含炭量。按照可变流量的要求完成供热点补、循环泵系统和鼓、引风机配送系统及锅炉的自行控制运行改造。四是应用无机传热技术将锅炉排放的余热回收,降低烟气尾气温度,通过鼓风机将回收的温度重新送入锅炉,增加炉堂温度。
(3)创建GPRS热网和用户远传监控系统。通过单元控制器(带传输模块)和移动公司GPRS网络,将计算机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可编程控制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换热站(锅炉房)和用户热计量管理系统的遥控、遥测功能。通过对供热系统和热用户的进、回水温度、流量等进行远程测量、控制,对实时参数进行采集储存,建立数据库,实现历史数据查询,全面了解供热系统运行和用户用热情况,为供热部门提供准确、科学、有效的数据,实现供、用热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4)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优先顺序:外门窗、外门窗缝隙、屋面、单元门、户门、封闭阳台、楼梯间内隔墙、外墙面、地面。
4、开展全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为改造单位提供服务,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实施的全过程给予积极支持和费用优惠,确保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5、节能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目前,我省已通过第一批评审立项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总面积为269.78万平方米,节约效益13765.56吨标准煤。
经测算我省“十一五”期间,完成350万平方米改造建筑,年(采暖期)节省标准煤20731吨标准煤,相当于25913.75吨靖远煤,按300元/吨计算,折合人民币777.41万元。节煤量为应节煤量的32.4%,为总耗煤量(节能前)的17.5%.每年二氧化碳减排2850.5万标准立方,约重5.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19万标立方,约重234.3吨;减少烟气排放量4.77亿立方米,减少烟尘排放量1578.7吨。
(四)加强节能改造考核
两厅委托经省部级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市州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报两部。
两部将委托经省部级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节能量和供热计量实施情况进行抽样复评,对达不到预期节能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限期由责任方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给予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改造项目的验收,两厅予以指导。
四、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两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8〕9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将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
(一)关于改造工作量的核定
按照两部建科〔2008〕95号文件规定,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求达到现行节能65%标准(对兰州市已达到50%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可只进行分户温控计量改造),其他市州节能改造要求达到现行节能标准50%.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变频等调控装置。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气候补偿。此项改造为适应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热源及管网热力、水力工况造成的影响而进行,其改造工作量按对应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进行折算。
(二)关于节能效果的核定
节能效果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1、改造前建筑采暖能耗基线的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前实施改造的项目,其能耗基线可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在采暖季开始之前,在其对应的热源、热力站、改造建筑及小区内其他非改造建筑楼前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计量确定改造对象在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采暖耗能。
2、在保证相同室内温度的前提下,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五、进度要求及拨款
(一)嘉峪关市、平凉市、庆阳市(由于上报的项目未通过评审,需再次补报)按分配的节能改造指标任务,在8月30日前重新上报两厅。
(二)各市州应在2009年采暖期开始前完成第一批改造项目,在2010年采暖期开始前完成第二批改造项目。
(三)拨款数额原则按已下达各市(州)的任务分解指标进行分配,对陇南、甘南重灾区缺额指标,在其他市(州)超报数额中酌情调配。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2007年8月,甘肃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建设部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07〕311号),通知明确了《甘肃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甘肃省建设厅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名单。通知要求各市州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的节能减排工作。我们还将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推进供热体制改造。我省在兰州、嘉峪关、玉门、酒泉等四个城市开始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措施和城市政府的职责。我省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改革城镇福利型供热收费补贴制度,变“暗补”为“明补”。各城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供热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二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采暖需要。三是加强城市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四是各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除兰州市已开始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外,其他城市都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按这一标准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许可、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五是开展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改革试点。六是完善城镇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省建设、物价主管部门积极研究出台二步制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力争2008年采暖期开始实施。
(三)建立经济激励机制。中央财政已设立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对实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支持。我省各级财政应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规定,对该项工作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为确保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我省将依托当地技术能力强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等,开展科研立项,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适应本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实施指南等。
在实施改造任务时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及甘肃省地方标准(见下表)。
(五)建立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二是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
三是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履行要求达到现行节能65%标准(对兰州市已达到50%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可只进行分户温控计量改造),其他市州节能改造要求达到现行节能标准50%;
四是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五是“改造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应由各市州建设财政部门组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并经两厅批准后进行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州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改造项目的验收,两厅予以指导。
序号 |
标 准 名称 |
标 准 编 号 |
1 |
住宅设计标准 |
DB62/25-3011-2002 |
2 |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DB62/T25-3033-2006 |
3 |
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施工技术规程 |
DBJT25-3035-2006 |
4 |
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验评估标准 |
DBJT25-3036-2006 |
5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说明 |
DBJ25-20-1997 |
6 |
06系列建筑图集——轻集料微孔混凝土复合砌块节能墙体构造、“三明治”胶粉聚苯颗粒节能构造、“ZL”胶粉聚苯颗粒节能构造 |
DBJT25-103-2006 |
7 |
06系列建筑图集——工程用料、隔声楼面、轻质隔声墙 |
DBJT25-105-2006 |
8 |
06系列建筑图集——屋面(一) |
DBJT25-106-2006 |
9 |
06系列建筑图集——公共建筑节能构造 |
DBJT25-107-2006 |
10 |
06系列建筑图集——屋面、地面节能构造 |
DBJT25-108-2006 |
11 |
甘肃省热水热网直埋敷设技术规程(试行) |
DBJ25-66-1996 |
12 |
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
DB62/25-3002-2001 |
13 |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 |
DB62/25-3010-2002 |
14 |
住宅建筑分户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
DBJT25-3038-2007 |
15 |
甘肃省既有建筑集中供热住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指南 |
正在编制 |
16 |
甘肃省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指南 |
正在编制 |
(六)考核评价
1、国家层面考核。按照两部建科〔2008〕95号文件的要求,两部已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两厅将积极配合两部做好改造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定工作。
2、省级层面考核。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贯彻建设部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07〕311号)精神。两厅建立领导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对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州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州级财政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3、市州层面考核。每年,承担改造任务的各市州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考核改造项目工作量、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上报两厅备案。两厅每年将公布各市州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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