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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8-08-11 13:51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2008]149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

  1、要确保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质量。在公布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同时,要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取消和降低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切实行使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权,对违规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因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3%,且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要责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答疑中予以纠正;对因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停止,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依法限制其从业、报发证机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注销从业人员资格。

  3、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执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力度,记录不良行为和优良行为,但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中介机构。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委托服务。

  4、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与工程结算方法要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法不合理的,要在答疑中提出,招标人不改正的,投标人可以放弃投标,投标人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二、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

  5、为适应大建设和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需要,鼓励各地推进设计和施工紧密配合,积极实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6、要清理、取消自行增加的招标程序。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各市、县在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招标方法。可以由招标人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价格,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招标人可委托评标委员会在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备案后的公布价格。

  7、各级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建造师管理等有关规定,梳理市场准入和清出标准,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类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并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和信用状况随时更新。投标人信息库中的企业均可参加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等情况,以确定合格投标人。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实行优质优价

  8、实施正向激励,促进优胜劣汰。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投标人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奖,国家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以及省级安全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参加类似工程投标予以计加分;获得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奖的,参加住宅工程投标予以计加分。投标人在省外获奖情况,可以根据需要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事先确认。

  9、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倡政府投资工程创优质工程、创精品工程,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或者获得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奖的,招标人可以给予中标人工程造价3%左右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10、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倡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网上发布,也可以在投标报名时直接发放。各地要取消先投标报名,后制定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的做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制定和发出前要拒绝接受潜在投标人咨询、投标报名和递交相关资料,杜绝以特定潜在投标人为条件制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招标文件,杜绝内定中标人。

  1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杜绝以提高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为标准或者其他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改进招投标监管模式

  12、对不同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差别化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可以不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改为自行组织招标事先备案和招标活动结束事后书面报告的形式监督;对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要重点监督,招投标活动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可通过电子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督。同时,要严厉查处越级、无资格承揽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或者标底编制业务的行为。

  13、要严格中标后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管。严格查处中标价与合同价相背离以及合同条款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实质内容;严格查处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和违法分包的行为;对因 “低价抢标”签订合同而又放弃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曝光其不良行为。

  14、要畅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渠道,各市、县要及时上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15、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市、县,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连续组织监督检查,跟踪其落实整改情况。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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