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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8-07-31 09:58    【  【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设[2008]40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本细则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勘察设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决定对施工图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行政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建设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统一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

  三、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行政性审查。

  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审查通知书自行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行政审查合格章,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重新报送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以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四、审查要求: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应先审查);

  4、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有关人防、节能、安评、环评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应在送审材料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行政性审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时限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三)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由审查机构在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盖章签字,在完成审查后五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

  3、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四)审查报告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5、报送的施工图和经过技术性审查后的施工图有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六)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七)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公司对其设立的分公司负有完全的质量责任。

  (八)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行政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九)施工图审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未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备案的审查行为,均应视为无效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十)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并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十一)省建设厅以前颁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办法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此细则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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