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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通知

2008-07-29 11: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

  第1章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规程。

  1.3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1.4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合同

  1.5在招标代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5.1从事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1.5.2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5.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1.5.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低价恶意竞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5.5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5.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5.8拒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1.5.9擅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5.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5.11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1.5.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6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等监督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2章委托代理合同和招标项目组

  2.1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代理作业。

  2.2招标人(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受托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

  2.2.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2.2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的指定联系人;

  2.2.3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及时间要求;

  2.2.4受托人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方案)要求,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内容;

  2.2.5按照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费上下浮动比例须符合有关规定;

  2.2.6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和重新招标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2.2.7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预付额度(比例)和支付时间。

  2.3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在办理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材料备案的同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备案。

  2.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代理机构应设立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配备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3章招标方案

  3.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招标人(委托人)提交招标方案,包括:

  3.1.1发包方案,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发包工程价格(工程估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货物价格),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网站和场所,发售标书、图纸的场所和方式,拟采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计价方式和依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比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担保方式、金额;

  3.1.2在收到委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编制和提交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

  3.1.3编制和提交造价咨询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的时间(若有委托时适用);

  3.1.4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发布控制价、发布答疑纪要的计划时间;实行资格预审项目的,还应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计划日期;

  3.1.5需组织现场踏勘和集中答疑的,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的计划日期;

  3.1.6截标、开标、评标的计划时间和地点;

  3.1.7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的计划时间;

  3.1.8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合同(草案)的时间;

  3.1.9向委托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时间。

  3.2应当按照委托人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在作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招标方案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实施。

  第4章编制招标文件

  4.1应当与招标人充分沟通,向招标人索要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资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

  4.2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或者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编制相应示范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代理业务文本时应当使用。

  4.3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其招标文件一般应与资格预审文件同时编制完成,同时送审。

  4.4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供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内容与资格审查(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资格审查(预审)文件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一致。

  4.5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4.5.1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4.5.1.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4.5.1.2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4.5.1.3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4.5.1.4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4.5.1.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时间;

  4.5.1.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需提交原件验证的要求;

  4.5.1.7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以及身份证件要求;

  4.5.1.8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4.5.1.9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投标报价的要求;

  4.5.1.10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5.1.11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4.5.1.12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4.5.2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前后内容应当一致。

  4.5.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投标人等不公平的其他内容。

  4.5.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5.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明确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5.6对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还应当明确预算价和投标报价编制依据、计价方式、价格风险包干范围、设计变更的工程款调整的计价办法等计价相关内容。对于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还应明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的核对确认时间。

  4.5.7监理项目招标,应明确监理收费标准。

  第5章招标文件材料报备

  5.1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书)、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2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及时报备。

  5.3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要求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及时执行。

  第6章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

  6.1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审查后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同时做好合格申请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6.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和场所发布。

  6.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并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按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向购买人提供购买凭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4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在做好登记的同时,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购买人名单和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得要求购买人提供任何证件,不得登记任何与购买人身份有关的信息。

  第7章组织现场踏勘、答疑和澄清

  7.1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约定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会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并做好答疑会的准备工作,开好答疑会。投标人可不派人参加现场踏勘和答疑会;在组织投标人前往现场踏勘或召开答疑会时不得点名或签到。答疑会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可以在会上做出说明,一时无法在会上做出说明的,会后应及时与业主及有关单位协商。不管是否在会上做出说明,均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并以书面文件答复的内容为准,并应通知投标人的代表签字确认已经收到书面文件。

  7.2采用无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不集中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的网站和领取书面答疑文件时间和地点,并由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由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去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现场情况及图纸(若有提供)等招标所有资料有疑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网址在网上公布答疑或补充通知、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发放书面答疑文件。

  7.3招标文件发出后,除了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再次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有错漏或不适当之处,如有发现,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补充。

  7.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历天发出(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应在截标3个工作日前发出),如补充通知发出时距离投标截止期不足15日历天(施工招标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截标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将投标截止期延后,确保上述规定。

  7.5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答疑时间内对招标文件等资料提出的疑问,代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疑;未予书面答疑的问题应有处理记录,做到有案可查。

  第8章截标、开标和评标

  8.1准备工作

  8.1.1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和地点做好截标、开标、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标、评标计划。开标计划包括开标程序和内容、开标会纪律、唱标内容、开标会工作人员和监督(或公证)人员等,评标计划包括评标程序和内容、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辅助用表,以及评标会工作人员和分工职责、会务安排等。

  8.1.2应提前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系落实开评标场地安排和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安排。

  8.1.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检查投标保证金情况。应安排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到银行索取投标保证金到帐记录资料交给评标委员会,并做好保密工作。

  8.1.4配合招标人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应按规定在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由招标人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委会组成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按规定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

  8.2截标

  8.2.1代理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至少应在截标时间前30分钟进入岗位,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酌情提前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8.2.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包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验证登记。逾期送达和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包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应拒绝接收。

  8.2.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予接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4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准时向投标人宣布截标,并按规定做好已接收投标文件的保管工作,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8.2.5截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的,由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退还相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愿意领回的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按机要件销毁。

  8.3开标

  8.3.1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如因场地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问题需要延后开标的,应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8.3.2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应准时到岗开展工作。

  8.3.3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内容:

  8.3.3.1宣布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开始,介绍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8.3.3.2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和开标的先后顺序。

  8.3.3.3招标文件要求核验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代表身份的,按规定核验并记录核验情况。

  8.3.3.4当众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若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应在继续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后,就密封破坏的投标文件征求所有投标人意见,若所有投标人都没有异议,应经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标;若有任一投标人有异议,应即保存所有投标文件的原状,并即报告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处理。

  8.3.3.5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经确认完好后(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按前款规定处理后),开启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8.3.3.6唱标结束后,征询投标人是否对唱标内容有异议,若有异议,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更正;若异议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异议无效,并不得更改。

  8.3.3.7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抽取K值。

  8.3.3.8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8.4评标

  8.4.1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自始至终做好评标会的辅助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评标会上发表干扰或影响评委会评标的意见。

  8.4.2评标时,项目组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8.4.2.1介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一名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会,也可以由招标人指定评委会主任。

  8.4.2.2介绍或由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8.4.2.3宣布评标纪律,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内容、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注意事项。

  8.4.2.4收集和整理评标资料,检查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的签字情况。

  8.4.2.5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抽取中标人,并做好记录。

  8.4.2.6保管好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按规定做好资料的封存。

  第9章定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

  9.1评标结束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应以函件的形式将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并在函中告知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9.2配合招标人做好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9.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和场所,按规定的内容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日历天。

  第10章投标人质疑、投诉处理

  10.1中标结果公示期内,若接到盖有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书面质疑,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反馈。

  10.2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收到有关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信访件,应按《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的规定处理。

  10.3收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有关招投标投诉或信访件的转办通知,应当按照转办文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10.4在处理投标人质疑或信访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需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的,应将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书面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11章合同授予

  1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招标人起草合同草案,并告知招标人应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11.2如接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暂缓签订合同的通知,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第12章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2.1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2.2按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提交合同备案。

  第13章退还投标保证金

  13.1设有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个工作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原因),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14章文件归档及代理意见反馈

  14.1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14.2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后,除保留一套副本并妥善保存不少于五年外,其余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招标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告知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4.3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盖章。

  第15章附则

  15.1本规程规定的个别程序和内容如与招标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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