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1 20: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科发[2008]33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搞好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厅拟于近期开展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4、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5、测评机构应具有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6、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或相近的检测业绩。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关于申请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报告。报告应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等方面内容,应表明对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具备承担建筑能效测评的业务能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2、《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表明申请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1)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2)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
2、申报单位是省属或中央企业的,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时间
2008年8月25日~2008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联系电话:028-85568190 85564155
四川省建设厅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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