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通知

2008-05-08 13:59    【  【打印】【我要纠错】

抚建[2008]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执行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凡是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前7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招标监管部门,由招标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发售。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加强投标人入围的管理,凡是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入围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在1000万元以上的,入围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在3000万元以上的,入围的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

  三、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于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不得设立信誉分。

  四、强化评标专家和评标行为的管理。评标委员会的每名专家应独立完成所有项目的评审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意识,严禁互相串通、代替的行为,对签字确认的评审结果应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标人不得派代表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五、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标,应没收投标保证金,限制参与投标。

  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转借资质、超资质代理、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进行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计入不良记录。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严禁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行为。

  七、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倡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投诉成立的,应对投诉人予以奖励;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应驳回投诉,所造成的后果,投诉人应当负责。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延伸阅读: 抚顺市 加强 房屋建筑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