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31 15: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2008]27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为认真履行厅行政审批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厅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制定本规程。
一、厅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节约”的原则,“集中受理、分别办理、重大问题共同审议”的模式和“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受理资料;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中心督办;监察室全过程监督”的流程办理。
二、除建筑施工许可外,凡由厅审批及厅审核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部”)审批的许可类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程,由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依职权受理、办理、送达。
建筑施工许可由建筑管理处负责受理、办理、送达。
三、凡不属于新设立许可和涉及许可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服务事项,包括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等内容的变更,注册人员及执业人员的变更办理,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办理、证书遗失补证等,为行政审批即办服务事项。
四、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受理
负责接收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个人报送的申请、变更资料,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受理的资料转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三)公示、公告、发证、呈报
负责将业务处室、直属单位送来的审查结果在湖南建设网上公示、公告;负责打印、颁发许可证书;会同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对需要呈部审批的事项报部审批。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受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转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或监察室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资料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答复申请人对受理和办理进程情况的询问。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审批结果的解释工作。
(六)专家管理
会同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组建厅行政审批专家库及专家库的管理。
(七)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按时限完成审批程序。
(八)即办服务事项办理
负责即办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
五、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
负责对中心转送的审批事项(包括厅审核报部审批事项)组织审查。对需经省直有关部门初审的审批事项送省直有关部门初审。
(二)组织专家审查
负责对需要专家审查的审批事项组织专家审查。
(三)现场核查
负责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组织现场核查。
(四)组织听证
负责对需要听证的审批事项组织听证。
(五)提出审批意见,呈批
负责提出公示意见;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呈厅领导审批。
(六)整理、移交审批资料
负责在审批结果移交中心公告、发证的同时,将整理完整的审批资料移交中心存档。
(七)咨询答疑
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审批结果的咨询答疑工作。
六、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厅行政审批事项分工
(一)科技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二)建筑管理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会同城市建设处联合办理)
2、会同勘察设计处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认定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4、建造师注册
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三)勘察设计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认定
2、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3、会同建筑管理处办理建筑智能化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认定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6、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等注册人员)注册
(四)城乡规划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3、规划师注册
(五)城市建设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七)人事教育处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八)质监总站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监理工程师注册
(九)招标办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十)造价总站负责办理以下审批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2、造价工程师注册
七、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并明确在职人员承担具体办理工作。
八、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
中心接收到材料报送人的申请材料后,依照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
对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接收通知书》。
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我厅报送的申请材料,中心依据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负责对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包括原件核对)、能当场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申请,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能当场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已办理受理手续的申请材料,在未经公示前,中心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中心接收、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等凭证,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印章后方为有效。
中心受理的即办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在当天办理完毕。
(二)转办
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中心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予以登记,在收到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或监察室处理,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中心在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予以登记,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三)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接到中心转交的受理材料后,按照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办理,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文书及资料移送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的,应与监察室、中心一起从厅行政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审查结果公示、公告
中心收到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的审查结果文书及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在湖南建设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颁发证书
中心依据审批结果批准文件,打印证书、颁发证书。同时将收回的旧证书进行处理。
九、监督机制
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资料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公告、证书发放等全过程监督。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批主体、程序、内容、格式等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协调机制
中心与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重大问题,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特别重大的问题,报厅长决定或经厅务会讨论决定。
按照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要求,中心随时向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提供接收(受理)情况。中心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即办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情况。
中心不定期请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接收(受理)、即办服务事项办理和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的有关信息,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十一、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行为,直属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罚或处理建议报相应业务处室,业务处室经核查后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依程序呈报审批后由厅实施。
业务处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以及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依程序呈报审批后由厅实施。
十二、本规程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执行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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