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定
二○○八年八月
考 试 说 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土地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利
1.掌握土地物权特征和原则,确定土地权利的状态和效力,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要件。
2.熟悉我国地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各个时期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和作用。
(二)土地所有权
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用益物权
1.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地上、地下)的设置原则、权利主体和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以划拨、出让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灭失等方面的区别。
2.掌握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区别。
3.掌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和权利归属。
4.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取得、权利的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归属。
5.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
6.掌握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确定地役权的条件和方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四)土地担保物权
1.掌握担保物权基本内容。
2.掌握土地抵押权的范围、内容与限制、终止,以及确权原则与方法。
3.掌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期间以及债权额,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土地抵押的转让,最高额土地抵押有关内容的变更,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
4.了解质权和留置权。
(五)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在土地登记业务中,对地籍调查任务的操作能力,包括对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对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初始地籍调查
1.根据地籍调查的作用、内容、特点及分类,掌握地籍调查的基本技术依据、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地籍变更的内容。
2.依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及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关系,确定地籍调查中宗地或图斑土地利用类型。
3.掌握初始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特点,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具体内容。
4.根据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标准,在地籍调查工作用图上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5.熟悉界址调查的程序及界址认定的要求,判别地籍调查中界址调查的合理性。
6.根据地籍编号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宗地地籍编号。
7.根据宗地草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判别宗地草图上的填写内容。
8.根据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确定填写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中的相关内容。
9.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掌握初始地籍调查中工作范围、工作底图、预编宗地号的方法及要求;掌握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及布设方法;掌握地籍细部测量的内容、方法及其特征,
10.按照界址点的测量精度及适用范围,选择测定界址点的方法,确定界址点参数。
11.根据地籍图的测制要求,判别地籍图、宗地图的要素。
12.按照面积量算的方法及要求,计算宗地(地块)面积及其他分项面积。
13.GPS技术、遥感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
14.初始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测方法及要求。
(二)变更地籍调查及农村土地调查等
1.根据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确定变更地籍调查中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方法、程序。
2.掌握地籍编号变更的方法,宗地草图变更的方法,界址点编号及地籍调查表变更的方法。
3.变更地籍测量的内容、分类、方法及特征。
4.按照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界址点的检测方法,确定界址点的合理性。
5.在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的地籍测量中,选择界址点放样的方法,计算界址点放样数据。
6.变更地籍测量中,掌握宗地面积变更的方法及要求,地籍图、宗地图等资料的变更要求。
7.熟悉地籍调查成果在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及房产管理中的应用。
8.依据农村土地调查的内容、程序、要求及成果资料的主要内容形式等开展农村土地调查。
9.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方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调查资料收集的内容,选择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编制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内容及要求,测定界址点,填制权属调查表,编制农村地籍图。
11.掌握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程序、内容;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12.按照界址点的放样测量精度要求,选择放样界址点的方法,确定放样参数。
1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结构及功能。
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考人员综合运用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专业知识,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土地登记部分
1.掌握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特点及法律责任。
2.熟练应用《土地登记办法》,分析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
3.按照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与要求,分析不同土地登记类型的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的填写要点,掌握土地登记申请受理条件与不予受理的原因。
4.分析土地权属审核的标准和依据,掌握土地登记审批表与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的构成、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土地证书种类及发放对象,土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5.分析土地总登记的特点和土地总登记通告、公告的主要内容,确定土地总登记公告异议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机关。
6.掌握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类型、法律依据和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分析各类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内容及审核依据。
(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部分
1.根据土地登记代理的范围和要求,分析承接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代理纠纷的规避办法,确定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
2.分析判断代理的土地登记类型,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
3.根据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并核实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独立完成资料分析。
4.通过实地查勘土地的权属状况,分析代理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权属变更、土地登记和土地边界等情况,判断土地权属的性质和确定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5.深入了解代理登记宗地的产权现状和宗地权属演变过程,分析判断土地权属纠纷的缘由并参与纠纷调解,提出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方案或代理现场指界,起草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书面协议或指界情况报告,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权属纠纷相关手续。
6.应用地籍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方法,代理地籍调查。
7.代理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并核实证书内容。
8.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范围、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查询类型(土地登记结果查询、原始登记资料查询),核实委托人的查询要求,确定查询范围。收集代理查询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代理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分析、整理查询结果并向委托人提交查询结果及分析报告。
9.应用土地政策和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
10.审核土地登记代理成果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1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与行业自律要求,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管理与职业道德要求。
12.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的争议与处理,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及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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