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的要件为:
(1)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
(2)须书面申请,但由于原始文件错误或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按程序直接撤销登记结果或部分登记内容,无须申请。
(3)须经登记机关核准。
(4)不得变更原土地登记的法律关系,否则应诉请司法解决。
(5)不得妨碍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否则应经第三者同意。
一、申请:
1.申请人: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更正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利人名字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时,还应有其主管部门出具或其四邻签署的证明其为原登记人的保证书;
(3)原始登记证明文件;
(4)原土地证书;
(5)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
(6)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
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
(1)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
(2)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
(3)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但此种更正登记,不能妨害原登记的同一性。若他人对已登记的法律关系有异议,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变更原登记的法律关系。
(4)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
(5)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
(6)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消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消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公告更正登记结果。
四、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
3.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应注意哪些要点?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注销破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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