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1 15: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管[2008]114号
各地(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防止和杜绝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工程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设部[2004]2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用工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应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务工人员也应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如建筑施工用工单位拒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务工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二、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用工单位是否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否按照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等进行监督。
三、建筑施工用工单位必须负责确保将务工人员的工资直接真实地发放给每位实际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其他文字证明及有关工资发放的原始凭据予以保存。
四、务工人员对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五、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终验前20天,将工程准备进行竣工交付验收情况、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等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六、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审核是否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如有拖欠,应在及时解决好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此通知张贴在每个建筑施工现场最醒目的位置。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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