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问:请说出我省农民兴建房屋(含附属设施)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答:(一)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问:请说出我省城镇居民建住宅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标准?
答: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问:今后,各地要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什么方向发展?
答: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问: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是否正确?
答:正确。
问: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如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问: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在申请宅基地,是否批准?
答:不予批准。
问: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问: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不能。
问:我省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我省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什么面积挂钩?
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问: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能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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