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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2008-07-25 16:48    【  【打印】【我要纠错】

陕建发[2008]18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最近,我省相继发生2起建筑施工塔吊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为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伤亡事故频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这两起塔吊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5.12地震发生时,由于塔身大幅摆动、在受约束的部位产生剪力,使钢结构受到严重疲劳损伤(塔吊最上端附着处或还未做附着的塔机根部),且损伤部位不易观察发现,损伤程度不易准确定量,埋下了安全隐患,造成了两起安全事故。

  二、突出检查重点,消除安全隐患

  地震灾害的发生容易对塔吊造成严重的疲劳损伤,潜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新的次生灾害事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安监督机构,各监理、施工、塔吊产权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对正在使用的所有塔吊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的检查:一是检查在5.12地震时尚未做附着的塔吊,重点查塔身根部标准节有无疲劳损伤;二是检查在5.12地震时最上端附着部位的标准节有无损伤;三是对其他关键部位进行再次详查,确保塔吊运行安全。

  三、检查要求

  这次专项检查是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深化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安全督察行动”、消除地震灾害造成安全隐患的具体行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本企业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

  一是塔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查。塔吊检查后,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是塔吊使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分类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三是对检查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塔吊,必须立即停用。对有疲劳损伤的标准节或其他零部件,应立即更换并采取就地报废、破损销毁,以防流入其他工地;

  塔身与基础连接应符合说明书规定,严禁在使用中将标准节浇筑在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连接方法,一旦发现,应予纠正。

  四是检查工作要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相结合,要与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件精神相结合。通过检查,详细统计在本辖区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情况(台数、产权单位、生产厂家及型号、使用年限以及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等,督促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尽快办理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

  五是要强化起重机械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执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的情况;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记录情况,逐步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势头。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

延伸阅读: 陕西省 开展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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