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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

2008-07-01 14:3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省外入黔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使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得到保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贵州省建设厅针对近年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工作的情况和反映,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有关勘察设计方面的内容作相应的修订,以利在工作实践中便于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再进行单项项目备案,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见附件1略),各分支机构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30天内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略)。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参加投标或直接承包项目的,应每次办理资质核验,相关条件参照黔建施通[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验表》(见附件3)。

  三、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承接到勘察设计项目时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1)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原件;企业法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约人、备案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根据建设部令第167号文第三十条规定,民用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3)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勘察设计项目中标书或勘察设计委托书;

  (5)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部标准合同文本);

  (6)项目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未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核验职称证书原件(按建设部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2人;职称证书应为有效职称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应盖注册师执业印章和单位印鉴);项目设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所提供资料应加盖企业印鉴。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要有安全风险意识,应加强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

  五、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统一由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省建设厅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进行符合性条件审查,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含省外入黔企业)进行当地备案,但应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厅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延伸阅读: 贵州省 建设厅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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