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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建立棚户区改造月报制度及明确上报内容的通知

2008-07-08 15:14    【  【打印】【我要纠错】

黑棚改[2008]1号

关于建立棚户区改造月报制度及明确上报内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掌握我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及时指导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经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研究决定,建立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上报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地方匹配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土地供应情况、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情况和落实贷款情况等(详见附件1)。

  二、上报程序及时限

  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负责本级棚户区改造情况的整理和统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有关情况报市(地)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各市(地)棚户区改造推进办负责本级及所属县(市)棚户区改造情况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有关情况报省推进办。上报工作从2008年8月报7月情况起,以后逐月上报。

  三、上报要求

  1、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工作,并将具体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第一次上报时报省推进办。

  2、按照年度改造项目计划安排,将逐项目情况按要求内容及时、准确上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要求上报的内容,除相关表格外,要将本地棚户区改造推进情况,特别是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具有借鉴的经验做法,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一并上报(省推进办将以情况反映形式报省委常委及省政府领导,并下发全省各地党委和政府)。

  4、对不按规定上报、上报不及时和上报虚假情况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考核内容,核减其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四、上报方式

  采取Email或传真两种方式上报。

  Email:hlj53636937@126.com

  传真:0451-53664449(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殿彬手机:13604888227

  附表:1、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2、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略)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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