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4 19: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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