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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008-07-25 08:4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提高我区建设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建设企事业劳动用工管理,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6号)和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建设系统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试、考核,认定职业资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建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包括:砖瓦工、抹灰工、钢筋工、砼工、防水工、架子工、木工、油漆工、古建彩画工、建筑雕刻工、建筑五金制品制作工。

  建设职业技能资格包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不具备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但具备一定技能的人员,可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建设系统内各类企业的施工、生产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生产人员)及建设系统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我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自治区建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建设系统内各类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建设局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暂行)》(藏劳社办〔2005〕4号)规定,分级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建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建设厅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开展全区建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各等级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

  各(地)市建设局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建设系统特有职业(工种)的初、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第八条建设系统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鉴定试题,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使用。在试题库中没有我区建设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标准试题的,可结合实际,组织专家名师统一编制试题,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设立的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的建设系统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2、具有与所鉴定建设系统特有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机具和手段;

  3、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4、有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并持相应考评员资格证书的考评员队伍;

  5、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十一条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由全区建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建设系统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技能鉴定的条件:

  凡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非本专业毕业生,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工;从事劳务技术工作满二年或学徒期满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

  2、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非本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初级工证书后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中级工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

  4、高级工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或虽未取得高级工证书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技师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经高级技师培训达一定学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或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荣获名次的劳务人员,按竞赛规定,可不受时间年龄限制,直接评定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

  7、拟在某单项岗位上求职、就业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十三条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1、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100分制,60分为及格,两项考核都及格为鉴定成绩合格。

  (1)理论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自治区试题库提供的试题,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对文化层次较低,无法完成理论知识考试的人员,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可采用口试或用人单位评价的方式进行。

  (2)操作技能考核,以国家颁布的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为依据。考核时原则上结合实际的工程项目和操作现场进行,也可单独设置考核场地,组织考核实施。

  2、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考核规范进行,以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和各类生产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职业技能鉴定站应认真审查申报者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拟定鉴定方案,报自治区建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并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鉴定。

  3、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向建设企、事业单位和劳务人员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条件、方式、时间、收费标准和证书发放办法等。

  4、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后,须将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成绩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汇总,经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再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各地(市)建设局应建立劳务人员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理论考试、工种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等资料。技术档案由地(市)建设局保管备查。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十六条考评员负责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评。

  第十七条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九条考评员实行资格考评、认证和聘任制度。考评员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进行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论证,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三年。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任、委派、轮换和回避制度。考评员在执行考核过程中,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十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质量督导员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培训、考试和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质量督导员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和考场规则。

  第五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反映技术工种生产人员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素质的有效证件,也是包括建设部建〔2001〕82号文颁发的劳务分包类企业资质标准中所规定的各工种等级从业人员上岗的资格性凭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促进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必须聘用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

  第二十四条对在职的生产人员,以及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改制后,分离到劳动力市场中从事建设劳务施工生产、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对建设类主体工种队伍,须在2012年前全部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并按建设部所归口管理的建工、城建、房产的全部工种逐步推开,争取在2012年前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人持证率作为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条件的主要指标,以及开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评价劳务密集型企业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考核内容,要认真把好劳务输出输入审查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异地施工队伍,不准进入该地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的施工生产,在进行劳务输出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一项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自2010年元月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及持证上岗人员的结构比例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投标和开工审查与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对达不到当地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规定及持证上岗人员结构比例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与生产许可证。自2012年元月起,对于不按规定招用无证员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规定该企业限期达到持证上岗的规定要求。在内部分配上,各企业要以生产人员技能水平的高与贡献大小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收费标准必须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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