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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做好2008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7-22 16:20    【  【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科函[2008]248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将评审材料递交单位人事部门,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高评委会(广东省建设厅)。

  (二)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广东建设大厦五楼,电话:020-86585561转。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执行文件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

  2.《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外语条件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或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4)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单位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

  (6)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4.1961-1965年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1.计算机能力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件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计算机考试:(1)取得博士学位的;(2)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

  2.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3.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任现职期间应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1.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技术骨干。

  2.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5天(一天为6个学时),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可以集中学习,也可以分开学习,累计计算。

  三、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对照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归类:

  1.《评审材料目录单》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1份。

  3.《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必须要填写清楚近期的联系电话、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本人手机)。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的“广东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报人员信息并生成上报电子文本,连同评审材料一起报送。

  4.《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要准确(填报错误后果自负)。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采用竖表,要求电脑输入打印,一式16份,其中1份为原件。

  6.各年度或聘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提交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文字不超过3000字。用A4纸单面打印。

  8.《业绩、成果材料》1份。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设计人员附图纸图签复印件)(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名次),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提交的材料应与《评审表》、《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

  9.提交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非学历教育、任职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证明材料,验证后交复印件(加盖验证单位印章)1份。外语成绩和计算机成绩提供原件。

  10.论文、著作。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1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著作的主要作者;申报工程师资格提供论文发表的1本专业期刊(执行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

  11.《贴资格证相片页》1份。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文字表述要清楚,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三)所在单位对申报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五)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申报材料要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人要签名,单位盖公章)。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申报评审材料不是电脑输入打印的。

  (六)申报同一个系列或同一个专业的两个资格的。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2)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3)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应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核准、发证手续。评审结果12月下旬可在粤建信息网(www.gdcic.net)查看。

  (四)评审表可到省人事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厅直属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集中报送。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评审费65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助理工程师4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人函[2007]989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7元资格证书费。

  七、其他要求

  (一)送评材料请装在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主管单位的名称。

  (二)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填写要准确,否则,因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正确而导致申报材料分不到相应的评审专业组的后果自负。

  (三)《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贴资格证相片页》、《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四个表集中放置在一起,以方便取出。

  (四)文件袋上要注明申报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以免送错评审委员会。

  (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自窗口公布之日起计)重新提交一次。

  (六)报送材料时应同时递交填写完整的2008年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资格证相片页(见附件4)。

  附件:1.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略)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略)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略)

     4.2008年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资格证相片页(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广东省 2008年 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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