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6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现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建设许可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建设管理事项。市委托各区县管理的建设项目和各区负责审批管理项目也应在区县行政许可中心设立建设许可审批服务窗口,统 一、公开办件。
二、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持下列要件可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中标通知书;
5、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登记表(从天津建设网下载)。
三、下列事项调整为施工许可证后备案管理:
1、施工合同备案;
2、节能技术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4、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5、建设资金证明;
6、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需提供轨道交通安全许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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