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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8-06-10 09:13    【  【打印】【我要纠错】

晋建村字[2008]24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加强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镇房屋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权利人的重要财产,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建设部第168号令专门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差异性,专设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登记的申请程序、收件资料和审核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建设部又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村镇房屋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掌握村镇房产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二、稳步推进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村镇集体土地上,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应遵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第二章和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按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程序进行。同时,要把握好以下规定:

  (一)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原则

  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村镇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宅,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1、所有权初始登记。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后进行登记。

  3、抵押权登记。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后进行登记。

  4、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可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

  5、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加强对房屋登记薄的管理

  房屋登记簿对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登记簿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它状况部分。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

  (四)认真搞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填写工作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填写是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36号)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填写要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三、严格执行房屋登记费用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农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农民乱收费。

  四、严格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开展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强制要求农民登记。我省在村镇集体土地上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使用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对已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原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也可以申请重新登记换证,但不强制要求权利人重新登记换证。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房屋登记办法》办事,对违反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现、研究、总结开展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将好的建议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李志峰,电话:0351-3580247,

  邮箱:szlizhifeng@sina.com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略)

    2、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略)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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