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2 20: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质[2008]43号
关于2008年全省在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总结发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问题差距,指导下一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08]41号),并于6月26日—7月12日对全省15个市(行署)、13个县(市)的在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对这次检查,受检市(行署)和所辖县(市)、区建设局及工程质量监督站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使检查工作得以圆满完成并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将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到达受检市(行署)及所辖县(市)、区后,通报了这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听取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实体质量、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还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共抽测62个构件混凝土强度,128个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其中悬挑板77个,占60%),7个型号22组钢筋试样。受检建筑工程85项,面积93万㎡;受检市政工程6项,投资1.24亿元。接受检查建设单位78家,施工单位85家,监理单位62家,勘察单位52家,设计单位63家,检测单位3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37家。
(二)主要特点
为力求检查收到成效,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得到规范,检查工作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检查方式上突出了随机性,随机确定受检县(市),随机确定受检工程项目;二是检查内容上突出了结构实体检验和材料抽检,增加对工程内在质量检查,提高了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三是检查结果的处理上突出了严肃性,按建质[2003]113号文件要求,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网上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行为予以处罚。
二、总体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意识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工程总体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持稳中有升。
(一)大多数参建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大多数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监理,对施工图按要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大多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进场检验,对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进行报验和验收;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和审图业务,报告签字、盖章齐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管理的群立新区市政项目质量管理措施得力,针对市政工程隐蔽工程多,工程所处质条件复杂的实际情况,通过设计代表现场办公制、实行专家会诊制、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同时指挥部内设质检机构,针对技术难题组成专题课题组,强化各责任主体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技术力量符合要求,严格制度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为提高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一是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基本得到保证。检查组共抽查62个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合格57个,合格率92%.抽查直径25钢筋机械连接件1组,检测结果合格;抽检砂试样1组、卵石试样3组,砂符合标准要求,卵石有2组级配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是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有所创新。一些细部构造施工管理细致程度不断提高,如齐齐哈尔市光荣小区307#住宅楼工程为控制阳台板钢筋保护层厚度,采用焊制的通长钢筋马凳,有效地控制了悬挑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牡丹江绿地世纪城塞纳丽舍二标段19号楼工程为做好卫生间上返梁在楼板上预留钢筋,确保了二次浇筑的上返梁和混凝土楼板的有效连接。
(三)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全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工作推进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纷纷采取样板引路,或在当地召开现场会,或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到外地参观学习,以此强力促使标准化工作大面积推进。哈尔滨爱建新城盛世江南03地块1#楼工程、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工程、东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教学实验楼工程、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佳木斯市金港湾G2#、七台河老干部青少年活动中心、鸡西丰烨名居1#、牡丹江绿地世纪城塞纳丽舍二标段19#、大庆东城领绣A—12住宅楼等工程现场标准化工作开展较好,予以全省通报表扬,详见附表1“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一览表”。
(四)不断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和分户验收工作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围绕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较好成效。
三、各地工程质量管理突出作法
检查发现各地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省建设厅向全省推广。
(一)齐齐哈尔为有效控制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检测机构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原始记录中附有标注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位置和数据的示意图,监督机构按图进行抽检,以查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二)哈尔滨、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施工现场延伸到商品混凝土预拌厂,监督管理关口前移,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三)佳木斯市为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防止以往曾出现过的被检查单位擅自撕毁封条现象发生,协调公安机关共同执法,告知被检查单位撕毁封条的严重后果,提高了监督执法检查的威慑力,确保了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四)省农垦总局强化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实践中按照只要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发现的严重缺陷,就应该找到监理通知的作法去规范监理机构工作。
(五)鹤岗市、哈尔滨开发区创新内业管理手段,应用软件管理工程技术资料,落实工程管理人员质量责任,为确保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提高监督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各地对工程质量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工作成效显著,但是,通过检查仍发现一些值得重视,需要下大气力认真解决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实体质量和过程控制方面:
1、钢筋保护层厚度,特别是悬挑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低。为保证结构耐久性,特别是吸取几起悬挑构件相继发生折断事故的教训,重视钢筋保护层厚度对悬挑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影响,检查组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了抽检,同时,突出了对悬挑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抽测,现场共抽测51个梁、板(非悬挑构件)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37个,合格率73%;抽测77个悬挑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18个,合格率仅为23%;
2、现浇混凝土楼板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不同程度存在裂缝,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楼板裂缝尤为突出;对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施工、监理单位不能按GB50204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3、钢筋安装不规范,个别钢筋抽查不合格。钢筋间距大小不一、箍筋弯钩角度不足、钢筋不除锈、加密区缺少加密箍筋等问题较普遍存在;检查抽测的7个型号、22组钢筋试样,不合格5组(分别是桦南人民医院住院处综合楼直径12mm1组,鹤岗振兴花园40#商住楼直径12mm2组,黑河实验中学直径12mm、20mm各1组),不合格率22.7%;
4、混凝土试件管理不规范。同条件养护试件不放在结构实体相应部位,标准养护不配置(建立)能控制标准养护条件的标准养护箱(养护室),养护条件不规范。养护条件不同的砂浆试块和混凝土试块一起养护;
5、填充墙砌筑无间歇。按地方标准DB23/71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并至少间隔7天后,再将其补砌挤紧”。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无间歇,有的工程梁(板)底已经出现沉降缝隙。关于间歇和补砌挤紧,虽不属于强制性条文,但却容易引起质量投诉,所以应引起高度重视;
6、分部工程验收滞后。监理单位不能及时对已经完成的分部工程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特别是主体结构施工前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未进行验收较为普遍。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1、施工方案或施工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不完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设计和拆除方案、施工缺陷技术处理方案等不完善,实际操作和施工方案脱节。
2、部分工程卫生间不按规定施工混凝土上返梁。部分工程不按规定在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置混凝土上返梁,有的虽然设置了上返梁,但上返梁施工前,对楼板不做植筋、凿毛、冲洗等处理,造成两次浇筑的混凝土连接不密实,难以起到混凝土自防水作用;
3、个别工程检验批、材料验收把关不严。施工尚未完成的检验批按合格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滞后,桩基础未做静载试验,材料进场无合格证和复试等现象在个别工程中还存在;
4、个别工程节能强制性条文执行不到位。设计不按国务院《条例》要求对选用的节能材料注明性能指标要求,或注明性能指标要求不齐全问题较普遍存在;个别工程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
(1)部分工程建设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有的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单位依据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有的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取消节能设计;
(2)个别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发生涉及结构、节能等方面变更后,不按规定重新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
(3)建筑桩基完整性检测数量不足,“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的规定落实不到位。个别市(地)大直径桩未进行桩基检测。
2、设计单位:
(1)设计深度存在不足,表现为:节能建筑所使用的材料未按规定给出性能参数,关键部位节点构造不详细等;
(2)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派驻设计代表不到位。
3、施工单位:
(1)部分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不建立材料台帐;复印的合格证书未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抄件人姓名等,导致合格证书缺少可追溯性;
(2)部分工程隐蔽验收检查记录不及时,隐蔽验收记录无结论意见;
(3)部分检验批验收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如检查现浇混凝土分项检验批验收记录,对混凝土观感和尺寸偏差存在的严重缺陷无任何反映;
4、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监理细则针对性不强,审批不规范;
(2)旁站方案针对性不强,不按旁站方案要求实施旁站;
(3)监理力度不足,施工过程验收、材料进场检验把关不严,见证取样制度不落实。有的监理不能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的发现问题后监督整改力度不够。
(4)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不到位。
(5)分部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
(1)对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深度不够,存在错审、漏审;
(2)对设计单位答复意见再审把关不严,有的审查意见未得到修改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问题表现为:部分工程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较差,钢筋随意堆放导致锈蚀,砂、石随意堆放造成含泥量加大,水泥库地面无通风等。
五、主要处理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受检工程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质量责任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等问题,省建设厅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不良行为记录、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意见。详见附表2“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一览表”。
(二)通报批评意见。对责任主体通报批评详见附表3“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通报批评处理一览表”。
(三)安全隐患停工意见。对安全存在隐患的工程予以停工整改,并移交省安全管理总站,详见附表4“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安全隐患停工工程一览表”。
(三)结构实体检测和材料抽检结果的处理意见。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抽测和钢筋、卵石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处理,处理结果于7月30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六、下步工作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认识,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以宣传此次检查发现的好经验和整改问题不足为契机,不断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增强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严格执法,科学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监督检测设备配置、监督经费收取等方面支持监督工作;监督机构要结合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做好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混凝土试件养护管理、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现浇楼板裂缝控制等管理工作。同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检查、指导、服务于日常的监督工作中,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
(三)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和高度重视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在做好市本级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偏远县(市)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县(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有关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对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入贯彻《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切实解决热桥、外墙龟裂、涂料脱落、苯板密度不足、粘贴面积小于50%等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破解我省安全管理和全国先进水平之间差距的一把钥匙,建议加大安全防护管理,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县(市);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理对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
(五)做好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按照“附表1、附表3中处理意见,抓好处理意见落实和问题整改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结果于7月30日前分别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附表1: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一览表(略)
附表2: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一览表(略)
附表3: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通报批评处理一览表(略)
附表4: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安全隐患停工工程一览表(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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