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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2008-07-18 10:2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公用经费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财政按部门预算拨付厅机关的所有公用经费和厅机关自筹用于基本公用支出的经费。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基本公用经费和专项性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是:

  一、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

  二、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文印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办公设备、通讯材料、交通工具、图书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维护修缮费;

  五、其他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之外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条厅机关公用经费,实行总体控制、综合平衡、分级审批、报销审核、签字报帐的原则。

  第五条厅机关基本公用经费按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数额执行,不足部分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厅办公室负责筹集。

  厅机关专项性公用经费由厅计财处和各处室共同负责筹集。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的任务,于编制年度预算前向厅计财处提出资金申请计划及政策依据;计财处审核汇总后会同有关处室向自治区财政厅争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厅机关公用经费的管理分别由厅办公室和计财处负责。

  一、基本公用经费由厅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维持厅机关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材料费、文印费、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用房修缮和取暖费等,其中厅各业务处室除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部分邮电费和厅内打印的材料费由厅机关负担外,其它公用经费原则上全部自理。

  厅办公室每年初根据厅机关的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切合实际、确保运行的原则,编制厅机关年度基本公用经费支出计划,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如遇紧急性事务或突发性事件,经请示厅长同意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所需费用可先从基本公用经费中预支,资金由厅里另行解决。

  二、专项性公用经费由厅计财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各业务处室开展专项业务工作支出和弥补厅机关基本公用经费。

  厅计财处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所有专项性公用经费预算数(包括规定用途的)和各相关处室的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综合平衡、确保运行的原则,编制年度专项性公用经费支出计划,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各相关处室应当根据厅党组审定的专项性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编制本处室本年度专项性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和上年度专项性公用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严格控制厅机关公用经费各项开支,建立事前审批制度。

  一、会议费。全厅大型会议的规格规模、食宿标准、经费预算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实施;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政策性培训班由分管厅领导审批。会议须在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召开,严格控制人数,节约会议支出。

  二、印刷费。为节约资金,一般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均在厅内完成,由厅办公室负责;确需送印刷厂的文件资料,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印,凭分管厅领导的批件报账。

  三、购置费。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厅办公室根据年初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保管、发放和领用登记;处室自行购置办公家具、微机等设备,应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其中购置汽车或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需报请厅长同意后由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四、交通费用。厅统配车辆,由厅机关事务中心根据车况、油耗、保险和其他费用,编制年度车辆运行支出预算,经厅办公室和计财处审定,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列入厅机关基本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厅机关财务按季拨付。厅机关事务中心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突破预算。

  五、差旅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06]1294号)的规定执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含培训班),会议期间不予补助伙食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外出从事其它公务活动,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自带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八条加强厅机关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建立报账审核制度。为确保厅机关公用经费各项开支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票据合规、内容真实,厅计财处和厅机关财务要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对厅机关专项性公用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的支出报账进行财务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注意见。

  第九条厅机关公用经费按一次性支出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一)厅机关基本公用经费支出,一次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审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经请示厅长同意后,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二)厅机关专项性公用经费,一次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经请示厅长同意后,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批。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借款、报账等财务手续。

  一、经济业务发生前,由经办人持相关批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二、经济业务发生后10日内,经办人按要求填制报销单,经厅计财处或厅机关财务审核后,由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签字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三、报帐的原始凭证应注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接受单位名称等,总金额大小写要一致,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一条厅机关的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厅计财处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厅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内建办字[2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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