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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一)

2008-07-07 09:4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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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审定

二○○四年一月

考试说明

  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

  第二篇行政法基本知识

  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三科目地籍调查

  第四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考试说明

  为帮助广大应考人员进一步熟悉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特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经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者,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方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五、试卷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六、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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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

  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

  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七、时效与期限

  掌握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的概念。

  熟悉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了解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期限的法律要求。

  八、物权概述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熟悉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物权的公示效力。

  了解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理论。

  九、所有权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相邻关系的概念。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制度,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制度的法律要求,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要求。

  了解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十、土地使用权

  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一、担保物权

  掌握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的消灭、最高额抵押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质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二、合同的概述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保证和定金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的分类。

  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

  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承诺的概念。

  熟悉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效力,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掌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熟悉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掌握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概念。

  熟悉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合同终止的原因。

  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十六、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熟悉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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