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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8-07-03 15:03    【  【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2:1:1,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1人。副省级市安监机构宜按每25万m2监督面积配备1名安监员,并不少于20人;地级市安监机构宜按每20万m2监督面积配备1名安监员,并不少于10人;县(区)级安监机构宜按每15万m2监督面积配备1名安监员,并不少5人。

  (三)安监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

  (四)安监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可兼任),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本科以上学历;县(区)级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安检仪器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2、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3、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登记管理制度;

  5、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6、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7、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8、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9、教育培训制度;

  10、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办法第六条内容列入本地安监机构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八条安监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级以上市安监员应具有土建、机械、电气、安全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县(区)级安监员可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核并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条件(一)、(二)的限制。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偶数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省安监总站负责对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和安监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安监机构和安监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安监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安监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二)重点抽查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随机抽查安监员的业务知识;

  (五)随机抽查不少于二项在监工程的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监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工作效果突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本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未超标,机构各项基本条件全部符合考核要求的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工作职能,考核内容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内容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机构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的;

  2、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因监督工作失职,导致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安监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二)监督业务知识;

  (三)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四)监督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安监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监督工作成绩突出,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因监督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安监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法,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3、不认真履行安监机构规定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所监督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予指出并落实整改的;

  4、因监督工作失误导致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十五条省建设厅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安监机构和安监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机构考核结果函告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申领、更换《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安监机构,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安监机构限期整改。

  安监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省建设厅将组织重新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七条考核为不合格的安监员,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建议安监机构对其作出调离岗位的处理,参加省安监总站组织的安监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提请行政执法证发证机关撤销其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粤建管字[2003]10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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