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5 10: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示有关节能信息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 7月 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明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明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三、明示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明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者、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落实所明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的投诉,并调查解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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