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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2008-07-17 10:56    【  【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建函[2008]10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福州市园林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4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于7月中旬至8月底组织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质量监督机构。

  二、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方式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对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省厅将在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1个区、1个县(市)监督机构。

  (二)考核方法

  1、听取监督机构负责人汇报(书面汇报材料),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座谈;

  2、查阅监督机构的有关资料

  3、检查办公条件、监督设备和监督信息化系统建设;

  4、抽查工程监督档案;

  5、抽查2项监督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工程1个,在建工程1个),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6、抽查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的自考核情况;

  7、考核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填写考核情况表,并与受考核的监督机构交换意见。

  三、考核时间安排

  (一)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区、市)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应于8月10日前结束,并上报考核结果。

  (二)8月15日—30日省厅对设区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县(区、市)监督机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具体到达各个监督机构考核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省厅将对监督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监督机构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考核。

  五、建档与发证

  (一)省质安总站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

  (二)省厅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六、其他要求

  (一)本次考核范围广、内容多,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抓紧布置,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省质安总站。

  (二)各级监督机构要按照本次考核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进行自查,做好资料的归类、整理、成册及有关规章制度充实、完善工作,认真做好机构考核的准备工作,并务必于7月20日前将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申请表”、“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表”录入“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www.fjgczl.com)。

  联系人:柯国生联系电话:0591—8752759313600812858

  传真:0591—87548842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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