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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8-06-30 10:54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办[2008]3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能耗是建筑能耗的重中之重,其中建筑外窗的耗热量约占建筑物总耗热量的50%.为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建筑保温效果,实现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必须加强建筑外窗的质量管理。

  一、外塑料窗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保温性能按K值(单位为W/m2.K)分级,分为3.0(3.0≥K>2.5)、2.5(2.5≥K>2.2)、2.2(2.2≥K>2.0)、2.0(2.0≥K>1.8)、1.8(1.8≥K>1.6)、1.6(K≤1.6)六个等级。K值的选择,公共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执行,地级市(包括延吉市)居住建筑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执行,县(市)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执行。

  二、加强建筑外窗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凡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建筑外窗,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认证办法按照《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执行。

  三、将建筑外窗用中空玻璃纳入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畴。在进行建筑外窗性能检测时,应同时对其使用的中空玻璃进行检测。中空玻璃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空玻璃》(GB/T11944-2002)的标准要求。

  四、加强对建筑外窗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在建筑外窗进入建筑工地后进行产品抽查,凡使用达不到我省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外窗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外窗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外窗工程质量。

  六、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联系人:刘杨

  联系电话:0431-82752569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吉林省 加强 建筑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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