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7 08: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土资厅发[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从今年开始,部第一批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将到期,为做好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需换证的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符合性初步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甲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
3.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原持有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四、需换发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人及电话:胡杰010-66558318.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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