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0 15:0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征求“调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定》部分内容“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符合监理工作开展实际需要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交通运输部拟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就拟调整内容委托监理协会向各单位征求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拟在资质管理规定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中增加以下两方面内容:
1、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岗位登记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三分之二(例如:购买三险的人数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2人,公路机电工程专项不少于10人等)。
2、经岗位登记监理工程师中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二)拟对资质管理规定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进行合理精简,精简的原则为:保留能满足基本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他试验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单位或申请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
二、有关要求
各单位针对上述调整内容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按附件要求选择认为应该保留的试验检测设备。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调整意见以及附件(电子版)报送监理协会。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翠玲
联系电话:010-85113181
电子邮箱:JLXHYWB@163.COM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选择清单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章)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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