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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展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07-24 19:2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函[2008]533号

各市、省管试点县(市)建委:

  根据《关于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8〕94号)精神,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有效提升综合技术服务质量,建立一支行业自律、服务规范、热情高效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队伍,推动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现就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活动检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收费资格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下称建筑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状况

  1、办公场所情况。是否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开展综合技术服务工作必要的现代化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和办公文印设备等;

  2、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固定,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3、从业人员资格状况。具体从事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服务工作需要;

  4、财务运行制度是否独立、规范。在遵循服务收费公开透明的原则下,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核算模式,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运行制度。

  (二)咨询服务情况

  1、协议签订情况。近三年,建筑活动服务协议书按年度签订数量,协议条款是否体现了委托方自愿委托的原则,双方的责、权、利等方面的约定是否公允,有无“霸王”条款等;

  2、服务收费情况。是否做到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在收费时,是否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有无建立收费台帐。是否存在强行服务、强权服务、超标准收费和多收费少服务等不良行为;

  3、服务实施情况。是否建立服务台帐,向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企业管理、市场经营等服务深度及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向服务对象提供书面服务成果或服务项目完成报告,有无建立服务成果资料档案;

  4、服务效果情况。建筑服务机构主要服务特点、服务成绩以及经验教训情况,典型服务案例情况;有无开展服务回访活动,委托方满意程度;有无开展服务工作自查活动,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三、检查时间安排

  7月20日至8月19日为自查阶段。围绕“组织机构规范化,服务实施程序化,服务成果有形化,服务监督制度化”,各建筑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提交自查报告,填报自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8月20日至9月5日为复查阶段。由各市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县级建筑服务机构进行复查,提出复查结论,并进行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见附件2),于8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

  9月6日至15日为省级检查阶段。省级检查主要对市级建筑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提出结论,并进行全省检查情况汇总,发布检查结论。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凡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建筑服务机构,继续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8〕94号文件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有效期到2013年6月9日。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建筑服务机构,给予暂定一年服务与收费延续期,一年后重新复查再定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服务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得开展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与收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活动。

  (一)有以下行为情节之一的,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1、接受委托单位“四新”应用的评估、各类优质工程奖评估、施工现场“标准示范工地”(原“安全文明工地”)评价等委托,提交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企业在实际运用或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后,被认定缺项较多,误差较大的,或不符合要求资料份数超过总份数20%以上的;

  2、在接受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承包与竣工有关技术咨询、代理资质申报咨询、承办跨区资质备案服务等项目,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咨询服务项目的件数,超过年度委托总件数10%以上的;

  3、在提供咨询服务中,工作方式简单,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委托单位投诉较多的;

  4、机构虽有独立办公场所,但内设机构不健全,办公条件不完善,专职人员及专业配备不能满足需要,费用收支、财务管理不规范;

  5、能够实行亮证收费,但不能明码标价;

  6、不遵守行规公约,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限定期限纠正的。

  (二)有以下行为情节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接受委托单位“四新”应用的评估、各类优质工程奖评估、施工现场“标准示范工地”(原“安全文明工地”)评价等委托,提交虚假评估成果,弄虚作假的;

  2、从事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人员,或技术职称人员达不到满足工作(原资格标准规定)最低要求的;

  3、在提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因提供的咨询成果责任,导致委托单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4、没有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或者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的;

  5、机构无独立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财务未独立,费用收支、财务管理混乱的;

  6、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2、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市级复查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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