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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08-07-01 08:2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摸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采用上述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并结合工程特点采用其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建筑业新技术根据建设部公布的新技术适时调整。

  第三条“示范工程”是指经过专家评审、省建设厅批准、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示范工程“每年四月开始申报并评审公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实施监管、考核验收和“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厅委托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评审,并承担以下具体工作:技术指导与服务,与实施单位拟订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中期检查和新技术应用成果验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如下:

  (一)应是新开工、规模较大、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三)主要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联合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用技术依托单位共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五)示范工程主要示范技术实施方案和根据工程需要选用的其他配套技术,必须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技术论证方能实施。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规模如下: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附原件,核查后退回);

  (二)新技术应用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

  (四)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推广前景分析;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五)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申报表与附件资料(一式九份),按本条顺序胶装成册。

  第九条省建筑业协会收到申报单位齐全、有效的资料后,应确定专家评审会议时间,并将申报资料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送评审专家审查。

  第十条评审专家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对申报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新技术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家审查表》。

  第十一条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评审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按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评审后的15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应再次组织专家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未经专家组论证的实施方案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建筑业协会将审查会、论证会纪要、“示范工程”项目名单汇总表报省建设厅科技标准处审核后由省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的内容。

  第五章 “示范工程”实施与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示范工程”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方案,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新材料、新产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并存档备查。拍摄示范工程录像、制作光盘资料等,重点总结技术规程、工法等工作。

  第十五条“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第十六条省建筑业协会应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与实施单位拟订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指导,提出优化方案,帮助解决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省建筑业协会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发现实施单位不按实施方案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核实并同时向省建设厅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新技术的进度、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未按进度和实施方案实施的,应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示范工程”因故取消示范或停建、缓建,申报单位应在30日内向省建筑业协会书面申请取消示范或说明停建、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

  第二十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完成《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所列全部新技术内容,且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书面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申请“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九份:

  (二)省建设厅的批准文件;

  (三)成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及课题小组的文件和成员名单;

  (四)课题组对新技术实施方案论证的会议纪要;

  (五)新技术应用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示范工程”的技术总结及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内容包括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及建议等);

  (七)新技术涉及的建筑材料、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八)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表);

  (九)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需有建设单位盖章);

  (十)新技术应用的施工过程记录(光盘及照片);

  (十一)与新技术应用有关的其他资料(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第二十二条申请验收附件资料一式九份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的顺序胶装成册,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申报日期及单位名称,册中应设详细目录和页码范围,纸张应为A4规格;申报材料数据应齐全、填表规范、复印件字迹、印章清晰可辨。

  第二十三条省建筑业协会收到实施单位申请新技术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后,应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主要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所列的全部新技术应用内容;

  (三)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影响。

  评审后,专家应对示范工程整体水平做出综合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通过应用成果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由贵州省建设厅授予"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称号。省内开展各类优质工程评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实施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示范工程”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计划,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贵州省 建筑业 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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