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30 09: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办住房函[2008]24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条件、时限等内容办理房屋登记工作。
二、请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簿格式”(详见附件)先行制作房屋登记簿,并做好登记簿登记工作,待正式的房屋登记簿印刷完成后,再缮写在法定正式登记簿上。
三、因需要印制新版的房屋登记证书及证明,请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报送新的房屋登记机构名称及公章印模,以便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制新版的房屋登记证书及证明。
四、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用完的旧版房屋登记证书及证明可继续使用,但应当在登记簿上应予以注明。
联系人:朱宏凌,电话:65353005.
附件:房屋登记簿格式(略)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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