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1 09: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造[2008]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2%以内。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吉林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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