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3 09: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并颁布实施。为依法做好我省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根据《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结合建设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7号),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农村总体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修编和实施。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整体综合防御能力。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不得建设。建设国家重点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贯彻执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加强工程项目可研、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督全过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把关。
(一)各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属于《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三)各设计单位要准确使用经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工程抗震设计质量。
(四)凡属《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项目,应请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五)严格执行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各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批准施工报建。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执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确保超限高层工程抗震设防安全。
(六)施工单位要按抗震设计要求施工,各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落实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把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工程抗震措施的施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三、加强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重要工程项目的抗震性能鉴定管理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工程抗震加固按照工程的产权关系,建立产权所有者承担抗震加固责任制度,谁的房产谁负责加固,鼓励集体、个人投资搞加固。根据《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被列为需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处理工作。
四、完善我省工程抗震相关标准规范,推动我省工程抗震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创新。
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要根据《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完善相关的工程抗震标准规范,提供更加全面的设计、施工等依据,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我厅正在组织《海南省农村建筑防风抗震对策》和《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防风抗震技术规程》的研究编制工作,指导海口市编制《海口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开展相应的抗震研究工作,推动我省建设科技的发展。
五、继续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高我省村庄与集镇抗震防灾能力。
根据《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结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琼府办[2007]33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的机制,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程技术培训,为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提高村镇工匠抗震技术施工建筑水平。指导组织开展农村民居抗震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示范村房屋抗震设计,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六、加强工程抗震领域的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抗震领域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工程抗震知识,推广应用工程抗震防灾领域的新产品和新工艺,提供工程抗震技术咨询服务,提高海南工程抗震技术水平。
七、依法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应急工作预案,并根据《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在同级政府的协调组织下,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海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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