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3 15: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委规[2007]1399号),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一)严格变更招标方式核准程序。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变更招标方式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式,立项时又未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变更招标方式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准后,方可变更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式,应当先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二)规范使用自主创新成果项目的管理。属于本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项目按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联合颁布的《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管理。
(三)完善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制度。施工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9部委局第56号文中有关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
(四)严格施工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局第30号文),满足必要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继续完善依法招标的施工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开展招标的制度。
(五)实施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制度。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提供规范、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清单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标人不得采用以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达到中标目的。
(六)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发现有违法情形或者有重大缺陷,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七)完善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评标委员会名单的保密工作。
(八)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在评委评议和打分时,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需要在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招标工程师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
加强评标现场的电子监管,建立电子监管档案。
(九)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鼓励使用由市建交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以及该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到项目所属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各方行为
(十)规范招标人行为。各级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招标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批准部门,项目批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等虚假招标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十一)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清出制度。严肃查处协助招标人进行假招标、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代理招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编制成本收取费用。
(十二)规范投标人行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肃查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等行为。
(十三)建立评标专家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部门应当对此建立评标专家承诺制度。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
(十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加强自律性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
实施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定期随机抽取已经完成评标的项目进行评估,其中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
对于在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或显失公正的专家,专家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专家管理委员会对专家评标的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处理投诉的参考。
(十五)全面推行公正度评价制度。本市对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进行评价。
对公正度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十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应当在上海建设交通网(www.shucm.sh.cn)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上发布招标公告。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资格预审前和评标前,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提示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查询途径,并可以应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准确、即时的招标人、投标人的“不良记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时,应当将项目中标人、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他相关信息上网公示。
(十七)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利用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管理资源,建立本市建筑建材业市场信用系统,并逐步与全国的建筑建材业市场信用系统衔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录入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公布。
推行招标人、投标人的诚信承诺制度,凡是违背诚信承诺的行为作为失信记录载入其诚信手册。
三、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十八)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
(十九)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配偶、子女、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
(二十)市监察委驻建设交通委监察室在市建筑建材业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办公室,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公正度评价,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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