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9 15: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村[2008]5号
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乡规划法》的认识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村镇建设中存在的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村镇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我省的村镇规划工作。
二、认真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
学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好《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好《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特别是涉及村镇规划的内容和强制性内容,同时,要在学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安排意见并及时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认真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使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城乡规划法》,引起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使《城乡规划法》在村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确定应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应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3号《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所有乡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的依据”的规定执行。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程序、条件要求: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
①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审查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市、县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
③县(市)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审查同意后(须公示或听证的要公示和听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①建设工程应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庄规划。
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村委会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有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③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市)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进行开工前的核实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村民利用自有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或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对住宅建设要进行开工前的核实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申请要件:申请人要提供身份证件;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书面证明;宅基地使用证件;建筑设计方案图(平房建议使用通用或标准图集;二层以上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2、村民利用村庄原有居住用地进行住宅建设的: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或由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对住宅建设要进行开工前的核实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方面的手续。
申请要件:申请人要提供身份证件;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书面证明;建筑设计方案图(平房建议使用通用或标准图集;二层以上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关于城乡规划许可证的编号: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在执行中要注意积累经验和做法,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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